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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布、散播不当言论?安陆一网民被行拘!

2023-07-13 14:13:00来源:湖北网络辟谣微信公众号
  网络发布、散播不当言论?
 
  安陆一网民被行拘!
 
  网络“口嗨”真的不用负责吗?
 
  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
 
  甚至是辱骂他人
 
  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7月4日,安陆市网信办联合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李店派出所查处一起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的行政案件。
 
  经查,网民“一介布衣***”,郑某某(男,李店镇两合村7组人,现居武汉务工)在抖音平台发表不当言论,恶意诋毁安陆市自媒体协会制度、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郑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市公安局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近年来,一些自媒体从业人员为吸粉引流、赚取平台补贴、增加广告收入和带货牟利,频繁借社会热点事件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为进一步加强自媒体行业自律,促进全市网络新兴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目前安陆市已成立自媒体协会,该协会是由全市自媒体从业人员自愿组织建立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全市自媒体建设步入了自管自治的新阶段。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构成刑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寻衅滋事罪”等罪行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此
 
  小编也提醒广大网民引以为戒,
 
  要尊重他人、善待他人,
 
  遇到突发事件可及时
 
  向有关部门求助或反映,
 
  不主观臆断、恶意揣测,
 
  不逞一时口舌之快,
 
  不在网上发布不实、不当言论,
 
  不蓄意歪曲事实,扰乱社会秩序。
 
  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
 
  请务必谨言慎行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
 
  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
 
  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下面就一起快速了解
 
  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小心!
 
这些网络行为可能违法!
 
  视频来源:央视网
 
  手机和网络已经是现代人的标配,当我们在享受互联网的便利时,也可能一不小心触碰到法律的红线。把朋友照片做成表情包、组织参与网络刷单、跟风转发谣言、搬运他人视频等看似”平常“的行为可能违法。
 
01

把朋友照片做成表情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都是被禁止的。也就是说,你在别人的照片上画个胡子、做个鬼脸或进行P图,这都是有违法风险的。
 
02

组织参与网络刷单
 
  如果你是普通消费者,在一些所谓电商运营的鼓动下,正常的消费、刷好评、赚佣金,在不涉及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违法的。但如果你接受了一些人雇佣,利用他们买来的身份信息大规模进行虚假买卖和刷单,这就肯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了。
 
03

跟风转发谣言
 
  对于一些未经核实的信息随意散播转发的,如果给受害人造成了社会评价的降低,或者引发了刑事案件的侦查,这些都是违法的。谣言浏览量超过5000次、转发量超过500次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04

搬运他人视频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最简单的认定方式就是将真人口述的视频文案进行对比。是否侵权,结合创作、发布的时间比对,就可判断出是否存在侵权了。短视频平台上的许多影视剪辑行为是构成侵权的,因为他们发布的作品几乎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而且大量引用的都是原作者已经发布作品中的内容。但也有个别情况是不属于侵权的,比如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又比如是为了介绍、推广或评论某部作品的。
 
  来源:安陆市网信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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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布、散播不当言论?安陆一网民被行拘!

2023-07-13来源:湖北网络辟谣微信公众号
  网络发布、散播不当言论?
 
  安陆一网民被行拘!
 
  网络“口嗨”真的不用负责吗?
 
  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
 
  甚至是辱骂他人
 
  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7月4日,安陆市网信办联合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李店派出所查处一起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的行政案件。
 
  经查,网民“一介布衣***”,郑某某(男,李店镇两合村7组人,现居武汉务工)在抖音平台发表不当言论,恶意诋毁安陆市自媒体协会制度、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郑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市公安局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近年来,一些自媒体从业人员为吸粉引流、赚取平台补贴、增加广告收入和带货牟利,频繁借社会热点事件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为进一步加强自媒体行业自律,促进全市网络新兴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目前安陆市已成立自媒体协会,该协会是由全市自媒体从业人员自愿组织建立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全市自媒体建设步入了自管自治的新阶段。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构成刑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寻衅滋事罪”等罪行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此
 
  小编也提醒广大网民引以为戒,
 
  要尊重他人、善待他人,
 
  遇到突发事件可及时
 
  向有关部门求助或反映,
 
  不主观臆断、恶意揣测,
 
  不逞一时口舌之快,
 
  不在网上发布不实、不当言论,
 
  不蓄意歪曲事实,扰乱社会秩序。
 
  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
 
  请务必谨言慎行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
 
  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
 
  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下面就一起快速了解
 
  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小心!
 
这些网络行为可能违法!
 
  视频来源:央视网
 
  手机和网络已经是现代人的标配,当我们在享受互联网的便利时,也可能一不小心触碰到法律的红线。把朋友照片做成表情包、组织参与网络刷单、跟风转发谣言、搬运他人视频等看似”平常“的行为可能违法。
 
01

把朋友照片做成表情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都是被禁止的。也就是说,你在别人的照片上画个胡子、做个鬼脸或进行P图,这都是有违法风险的。
 
02

组织参与网络刷单
 
  如果你是普通消费者,在一些所谓电商运营的鼓动下,正常的消费、刷好评、赚佣金,在不涉及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违法的。但如果你接受了一些人雇佣,利用他们买来的身份信息大规模进行虚假买卖和刷单,这就肯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了。
 
03

跟风转发谣言
 
  对于一些未经核实的信息随意散播转发的,如果给受害人造成了社会评价的降低,或者引发了刑事案件的侦查,这些都是违法的。谣言浏览量超过5000次、转发量超过500次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04

搬运他人视频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最简单的认定方式就是将真人口述的视频文案进行对比。是否侵权,结合创作、发布的时间比对,就可判断出是否存在侵权了。短视频平台上的许多影视剪辑行为是构成侵权的,因为他们发布的作品几乎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而且大量引用的都是原作者已经发布作品中的内容。但也有个别情况是不属于侵权的,比如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又比如是为了介绍、推广或评论某部作品的。
 
  来源:安陆市网信办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