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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发布“双十一”网络合规经营和放心消费十问十答

2022-11-07 11:30:00来源:湖北日报
  “双十一”电商集中促销正在火热进行中,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制作“双十一”合规经营和放心消费十问十答,指导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引导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
 
 
  1.开网店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吗?
 
  答: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零星小额交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的认定标准:“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3.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履行哪些责任呢?
 
  答: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作出了许多规定,例如: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公示有关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
 
  4.网络交易平台能强迫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吗?
 
  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5.《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数据资料的保存期限有哪些要求?
 
  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禁止的虚假宣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答: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虚构流量数据或交易互动数据;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网络集中促销期间,消费者可能会收到商业广告短信,可以退订吗?
 
  答:可以退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8.《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方面有哪些规定呢?
 
  答: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9.网购商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指的是什么?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进行了解释,具体包括“(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10.如何对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是否“完好”进行界定?
 
  答:《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退货商品完好标准进行了界定。
 
  该办法第八条对商品“完好”定义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湖北日报记者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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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发布“双十一”网络合规经营和放心消费十问十答

2022-11-07来源:湖北日报
  “双十一”电商集中促销正在火热进行中,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制作“双十一”合规经营和放心消费十问十答,指导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引导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
 
 
  1.开网店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吗?
 
  答: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零星小额交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的认定标准:“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3.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履行哪些责任呢?
 
  答: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作出了许多规定,例如: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公示有关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
 
  4.网络交易平台能强迫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吗?
 
  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5.《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数据资料的保存期限有哪些要求?
 
  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禁止的虚假宣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答: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虚构流量数据或交易互动数据;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网络集中促销期间,消费者可能会收到商业广告短信,可以退订吗?
 
  答:可以退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8.《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方面有哪些规定呢?
 
  答: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9.网购商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指的是什么?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进行了解释,具体包括“(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10.如何对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是否“完好”进行界定?
 
  答:《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退货商品完好标准进行了界定。
 
  该办法第八条对商品“完好”定义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湖北日报记者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