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至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开展数据立法工作,是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加快数字湖北建设的积极行动,对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草案共设置8章59条,分别为总则、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流通交易、数据产业和应用、数据安全、保障监督、附则。
条例草案明确数据权益保护和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运行机制,规范数据产权登记程序,激发各类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活动的积极性。完善数据分类分级机制与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明确数据处理者在数据处理全流程的安全责任,确保数据处理活动安全合规。
提高数据资源管理水平和供给能力。条例草案聚焦公共数据汇聚治理难题,压实各单位公共数据归集治理和开放共享责任,强化全流程质量管控。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与管理,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提高数据资源的流通利用效率。强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政府、企业和个人数据资源融合应用。
培育开放、公平、合规的数据要素市场。条例草案一体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构建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以清单管理为基础的开放机制,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打通公共数据在政府部门间、面向社会流通利用通道。加快构建数据交易服务体系,完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功能,支持企业共建可信数据空间、数据服务平台;构建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推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利用,繁荣数据要素市场生态。
强化数据产业发展和数据赋能。条例草案推动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扶持力度,优化数据产业布局,加快数据园区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实数融合,推动数据赋能生活服务和数字化治理,提高政府履职和服务能力。
完善数据基础保障与监管体系。条例草案强化基础保障,建立数据专家委员会,加强数据人才培养,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鼓励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数据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