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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

2023-01-06 09:41:00来源:中国网信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  

  工信部联信管函〔2022〕269号
  
  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保护用户权益,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供给水平,构建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产业生态,促进移动互联网持续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预置应用软件,是指由生产企业预置,在移动智能终端主屏幕和辅助屏界面内存在用户交互入口,为满足用户应用需求而提供的、可独立使用的软件程序。
  
  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应遵循依法合规、用户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则,依据谁预置、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尊重并依法维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三、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四、基本功能软件限于以下范围:
  
  (一)操作系统基本组件:系统设置、文件管理;
  
  (二)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多媒体摄录;
  
  (三)基本通信应用:接打电话、收发短信、通讯录、浏览器;
  
  (四)应用软件下载通道:应用商店。
  
  实现同一基本功能的预置应用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五、生产企业应完善移动智能终端权限管理机制,提升操作系统安全性,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预防在产品流通环节发生置换操作系统和安装应用软件的行为。
  
  六、生产企业应按照《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有关规定,保证预置应用软件安全合规,明示所提供预置应用软件的相关信息,履行登记、审核、监测、留存、下架等全链条管理责任,完善投诉受理制度等服务保障措施,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加强对预置应用软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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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

2023-01-06来源:中国网信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  

  工信部联信管函〔2022〕269号
  
  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保护用户权益,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供给水平,构建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产业生态,促进移动互联网持续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预置应用软件,是指由生产企业预置,在移动智能终端主屏幕和辅助屏界面内存在用户交互入口,为满足用户应用需求而提供的、可独立使用的软件程序。
  
  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应遵循依法合规、用户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则,依据谁预置、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尊重并依法维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三、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四、基本功能软件限于以下范围:
  
  (一)操作系统基本组件:系统设置、文件管理;
  
  (二)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多媒体摄录;
  
  (三)基本通信应用:接打电话、收发短信、通讯录、浏览器;
  
  (四)应用软件下载通道:应用商店。
  
  实现同一基本功能的预置应用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五、生产企业应完善移动智能终端权限管理机制,提升操作系统安全性,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预防在产品流通环节发生置换操作系统和安装应用软件的行为。
  
  六、生产企业应按照《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有关规定,保证预置应用软件安全合规,明示所提供预置应用软件的相关信息,履行登记、审核、监测、留存、下架等全链条管理责任,完善投诉受理制度等服务保障措施,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加强对预置应用软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